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參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8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7 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