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4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5行「
96年4、5月間」,更正為「96年5月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建築法第9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