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36號原告 游進坤 被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鴻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