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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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066元,逾期即駁回其訴。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453號裁定駁回確定。又原告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95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俱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原告於前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