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乙○○
2號相對人甲○○
之6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4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50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業已起訴,債務人即無再為聲請之必要。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後,相對人已於95年10月30日對聲請人向本院提起95年度家訴字第27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本案訴訟,此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證明確。故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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