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580號業務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吳祚丞書記官方蘭芬通譯楊美玉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到被告乙○○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1)被告願於民國97年7月5日前在中國時報C1版右上角、聯合報C1版右上角及自由時報B1版右上角各登六乘以七公分大小之道歉啟事一則。道歉內容詳如附件97年6月26日調解紀錄表中「已達成協議的事項」一欄第5行左括弧以下至第12行右括弧以上所載之內容。
(2)被告同意於97年7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元整。
(3)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方蘭芬法官吳祚丞以上和解筆錄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無異。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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