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偉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揚澤 、 何斕曦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3803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