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又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又歆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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