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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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57號原告 胡力仁 代理人(法 吳柏興 律師扶律師)複代理人 王敘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以109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900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0,90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