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告 陳品璇
指定送達處所:基隆市○○區○○○街0巷00號00樓
被告 簡宥熏
(新北○○○○○○○○八里區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
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綾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