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89號
原告 張晨維
被告PHAMTRUONGDUONG(中文名: 范長陽 )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5樓之521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晨維對被告PHAMTRUONGDUONG(中文名:范長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