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偵移調字第71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偵移調字第71號(調1)

聲 請 人  李素秋   住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13鄰中正89之2

            號

相 對 人  謝昇佑   住苗栗縣苑裡鎮舊社里3鄰舊社24之21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司偵移調字第7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33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葉靜瑜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李素秋

  相對人 謝昇佑

  調解委員  林木傳 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000元(不含強制險),

  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李素秋)

二、兩造就本件交通事故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願撤回刑事告訴(案號:113年度立字第10272號)。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葉靜瑜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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