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偵移調字第71號(調1)
聲 請 人 李素秋 住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13鄰中正89之2
號
相 對 人 謝昇佑 住苗栗縣苑裡鎮舊社里3鄰舊社24之21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司偵移調字第7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3時33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葉靜瑜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李素秋
相對人 謝昇佑
調解委員 林木傳 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000元(不含強制險),
並經聲請人點收無訛,不另立據。(李素秋)
二、兩造就本件交通事故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願撤回刑事告訴(案號:113年度立字第10272號)。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葉靜瑜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