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汎麟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 律師被告 陳健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658號、102年度偵緝字第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汎麟被訴傷害及陳健豪被訴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並引用為附件。
二、按告訴人對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案件有告訴經撤回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楊政樵 告訴被告楊汎麟及陳健豪傷害等案件,檢察官認各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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