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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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雅銘被告王廷豪被告黃雅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