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方仁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被告 賴進榮
張進益 被告 張寶珠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告 賴春松 被告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 律師被告邱敏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被告 鄭徐昭妹 訴訟代理人 鄭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審認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