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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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19號上訴人即原告 凃慧貞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菀欣
林秀玉
林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