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戊○○
丙○○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賣,變賣所得價金扣除稅費後,併同附表二之餘額,按兩造應繼分比例每人五之一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 林福盛 之子女,林福盛於民國94年8月30日去世,其配偶已先過世,兩造為林福盛之全體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1條之規定,每人對被繼承人林福盛遺產應繼分各為1/5。
(二)林福盛遺產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附表二所示之存款、退稅款、租金收入及遺產稅,分割方法之意見詳如附件
一、附件二及附件三所示。
(三)提出林福盛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函、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地價謄本、丙○○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林福盛之全體繼承人及林福盛遺產為附表一、二所示等情均不爭執,於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分別表示意見如下:
(一)被告戊○○對於分割方法無意見。
(二)被告丙○○同意依附件一所示分割遺產。
(三)被告甲○○不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法。主張分割方法為:附表一編號1.2.房地分配給原告、被告乙○○、被告戊○○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編號3.房地應分配給被告甲○○單獨所有;另原告所有台北市○○路○段○○○巷○○號1樓房地應依民法1173條歸扣,但未表示分割方法之意見等語。
(四)被告乙○○同意依附件一所示分割遺產。
三、本院定分割方法之理由如下:
(一)按遺產分割之方法,法院甚酌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及遺產之性質價格等,本有自由裁量之權,繼承人訴請分割遺產,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之方法為必要,即令有所主張,法院亦不受其主張之拘束,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而已,設未採其所主張之方法,亦非其訴一部分無理由,故毋庸為部分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69年4月15日69年度第8次民事庭決議2參照)。又裁判分割之方法限於原物分配、價金分配及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三種,除此以外之分割方法,均屬於法有違。至於法院應如何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則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其分割方法縱使選擇兩者之一或併用宜人者,亦屬無妨,但就同一公同共有物對於全體繼承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最高法院74年度第1次民事庭總會決議參照)。
(二)查附表一編號1.2.房地,目前閒置中,編號3.房地目前出租亞藝影音公司營業,編號4.土地為既成巷道,業經本院履勘現場查明屬實,並有現場照片、房屋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審酌兩造均未實際居住於上開不動產內,且該等不動產之經濟效用差異甚大,其中編號3.房地為一樓店面,目前出租他人,分配到之繼承人將可獨自享受租金收益,若依兩造所提之分割方法,以原物分配給其中一位或數位繼承人,而成為單獨所有,或維持部分共有關係,並以公告現值或鑑定價值,按應繼分比例補償現金給未獲原物分配之繼承人,未來即無享受租金之機會,核其分割方法既不符合「就同一公同共有物對於全體繼承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之規定,且不能平衡照顧到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並不可取。尤有甚者,該等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鑑定價值,差距甚大,難定金錢補償之標準。本院因認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分割方法,以變價分割,方能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
(三)至附表二之存款共計有新台幣(下同)5,264,179元,租金收入及退稅款共計161,978元,扣除遺產稅4,493,293元,尚有餘額932,864元。
(四)附表一之不動產變價後之金額,於扣除相關稅費後,與附表二餘額,按應繼分五分之一分配給全體繼承人為適當,爰定分割方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世昌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公告現值│鑑定價值│目前使用狀況│備註│││(標示及權利範圍)│(新台幣)│(新台幣)││││││││││├──┼────────┼─────┼────────┼──────┼──────┤│⒈│建物門牌:台北市│││││││和平東路3段69號3│200,800│1,805,500│閒置中(97年││││樓│││4月1日履勘筆││││建號:00000-000│││錄及現場照片││││權利範圍:全部│││為證)││││││││││├────────┼─────┼────────┤││││基地坐落:大安段│9,544,360│10,587,500│││││六小段│││││││地號:0000-0000│││││││應有部分:1/4│││││││││││││├────────┼─────┼────────┤││││總價│9,745,160│12,393,000││││││││││├──┼────────┼─────┼────────┼──────┼──────┤│⒉│建物門牌:台北市│230,500│1,805,500│閒置中(97年││││和平東路3段69號4│││4月1日履勘筆││││樓│││錄及現場照片││││建號:00000-000│││為證)││││權利範圍:全部││││││├────────┼─────┼────────┤││││基地坐落:大安段│9,544,360│10,587,500│││││六小段;│││││││地號:0000-0000│││││││應有部分:1/4││││││││││││││││││││├────────┼─────┼────────┤││││總價│9,774,860│12,393,000│││││││││││││││││├──┼────────┼─────┼────────┼──────┼──────┤│⒊│建物門牌:台北市│253,600│3,962,860│││││和平東路3段79號1│││亞藝影音公司││││樓│││目前承租中││││建號:00000-000│││(97年4月1││││權利範圍:全部│││日履勘筆錄)││││││││││├────────┼─────┼────────┤││││基地坐落:大安段│10,481,752│22,785,000│││││六小段│││││││地號:0000-0000│││││││應有部分:1/4││││││││││││││││││││├────────┼─────┼────────┤││││總價│10,735,352│26,747,860│││││││││││││││││├──┼────────┼─────┼────────┼──────┼──────┤│⒋│基地坐落:大安區│577,280│675,840│既成巷道││││通化段六小段│││││││地號:0000-0000│││││││應有部分:全部│││││││││││││││││││└──┴────────┴─────┴────────┴──────┴──────┘附表二:
┌──┬─────┬────────────────────────┬──────┐│編號│項目│說明│備註││││(新台幣)││├──┼─────┼────────────────────────┼──────┤│⒈│存款│臺灣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活存):340,922│合計:│││├────────────────────────┤5,264,179││││臺灣銀行和平分行(000000000000、定存):│││││1,300,000││││├────────────────────────┤││││遠東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994,714││││├────────────────────────┤││││第一銀行敦化分行(000-00-0000000):677,750││││├────────────────────────┤││││土地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0、活存):573,498││││├────────────────────────┤││││土地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0、定存):1,200,000││││├────────────────────────┤││││彰化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12,124││││├────────────────────────┤││││郵局(台北成功44支局):165,171││├──┼─────┼────────────────────────┼──────┤│⒉│租金│94年7-8月亞藝公司租金收入:120,600│合計:│││收入││120,600│││││││││││├──┼─────┼────────────────────────┼──────┤│⒊│綜合所得稅│94年1-8月綜合所得稅退稅款:41,378│合計:41,378│││退稅款│││├──┼─────┼────────────────────────┼──────┤│⒋│遺產稅│遺產稅扣抵:4,493,293│合計:│││支出││4,493,293│└──┴─────┴────────────────────────┴──────┘
註:⒈+⒉+⒊-⒋=932,864(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