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嘉選任辯護人黃笠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3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2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復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苗簡字第4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振嘉於民國112年7月1日至112年9月24日為警查獲止,在其位在臺南市○○區○○街0巷00○0號之住處,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包含一般賭博標的及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之犯意,加入成為「西雅圖賭博娛樂城」之代理商,臺灣地區(含苗栗縣)不詳賭客透過渠等提供之註冊連結後,即可將新台幣儲值為賭博點數,把玩系統內電子遊戲、百家樂等各式賭博遊戲,亦可在「西雅圖賭博娛樂城」內,以113年總統副總統大選投票率為標的,以開票當日投票率若為70%以上,賠率為1.9,若投票率低於70%,賠率則為1.8之方式進行賭博。賭客下注與娛樂城賭博輸贏結算後,被告即可依照前開賭博娛樂城設定之抽佣比率獲得利益。因認被告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後段之意圖營利,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而供給賭博場、聚眾賭博犯嫌、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聚眾賭博犯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又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再按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88條之1第4項後段之意圖營利,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而供給賭博場、聚眾賭博犯行、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聚眾賭博犯行,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照片、被告於臉書社團貼文截圖、「西雅圖賭博娛樂城」會員個人資料、投注單截圖在卷可參。
㈡惟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113年3月21日繫屬本院時,被
告之戶籍、住所地均為臺南市○○區○○街0巷00○0號,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內。又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提供「西雅圖賭博娛樂城」之註冊連結,供不詳賭客透過該連結把玩系統內賭博遊戲,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之前都沒有來過苗栗,我都是在臺南操作手機等語(見本院126卷第37頁),則被告之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西雅圖賭博娛樂城」之註冊連結所在地,位在臺南市,亦非本院管轄。
㈢至公訴意旨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本案賭客包含位處苗
栗縣之人,然綜觀卷內事證,該名賭客係以「A1」方式匿名呈現,縱其於警詢中陳稱:在苗栗家中知悉被告從事西雅圖網路娛樂城代理等語,惟A1於警詢中亦自承尚未儲值等語,並觀其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僅係A1向對話方詢問操作情事,是以,A1既尚未為賭博行為,當非屬本案被告之共同正犯,本院當不具管轄權,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就本案被告所涉犯行並無管轄權,而檢察官誤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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