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一號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蔡誌明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