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子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本
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未表示意見,先予敘明。㈡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
,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罪,犯罪手段、侵害法益種類及罪質相同,且各罪係於108年8月、9月間密集所犯,是以,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極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08/19108/08/19108年8月中旬至108年9月10日下午3時1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74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748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日期111/03/23111/03/23111/07/07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85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04111/08/04111/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882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曾羈押39日(108.10.4-108.11.11)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間至108年9月24日上午11時36分許108年8月26日下午3時許至109年9月19日下午1時10分許108年8月22日至108年9月19日下午1時4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日期111/07/07111/07/07111/07/07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23111/08/23111/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間至108年9月11日下午5時45分許108年8月25日至108年9月9日下午3時26分許108年8月6日至108年8月29日下午2時1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日期111/07/07111/07/07111/07/07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23111/08/23111/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8日至108年9月10日中午12時17分許108/09/11108年8月27日晚間8時許至108年9月11日中午12時4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日期111/07/07111/07/07111/07/07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23111/08/23111/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3(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間至108年9月2日上午9時3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日期111/07/07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64號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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