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債權人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興時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鳳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周鳳英向貴公司購買鋼材之相關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周鳳英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