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之通知債務人盧冠之回執或登報證明(貴公司提出的登報證明內只有「盧×」,並沒有「盧×」,無法辦識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