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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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之虞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故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17日訊問被告後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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