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