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黃美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家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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