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莊素琴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