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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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威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威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威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葉威松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6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即18月。又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惟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28日│107年4月19日│106年7月14日10時56│││││分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6年度毒│臺南地檢107年度營│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年度案號│偵字第3472號│毒偵字第170號│毒偵字第260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88號│107年度簡字第2274│107年度簡字第300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7月19日│107年10月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88號│107年度簡字第2274│107年度簡字第3009││決│││號│號││├────┼─────────┼─────────┼─────────┤││確定日期│107年6月1日│107年8月14日│107年10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仟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8日採尿│107年5月27日採尿前│││前2、3日之某時│2、3日某時│├──────┼─────────┼─────────┤│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營│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9號等│毒偵字第279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631│107年度易字第163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631│107年度易字第1631││決││號│號││├────┼─────────┼─────────┤││確定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