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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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蔡貧弱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二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個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盧昱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