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投簡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已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將其戶籍遷至桃園縣八德市○
○里○○鄰○○街五○之一號六樓,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本
件被告之住所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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