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陳冠綺
劉湘苓 被告 鄧巧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張惠閔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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