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鄭潘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9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08,699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