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聲請人 林紓睿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34×10=3,400元)。
二、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自101年11月起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應提出聲請人及子女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1年11月14日起至103年11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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