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智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美商微軟公司代表人BenjaminO.Orndorff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藍孟真 律師被告 侯秀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固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所涉犯罪之刑事訴訟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在卷可稽(見本院附民卷第1頁),是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