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98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399號109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原告 詹碧娥
許嘉恩 邱珮誼 被告 林素真 上列被告林素真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詹碧娥、許嘉恩、邱珮誼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死亡,刑事被訴部分,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原告三人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聲請,故將原告三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