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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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吳聲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1,000元,並補正相對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其上應有記載吳聲竹為董事長之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龍明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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