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90號

原告 胡桂端

訴訟代理人 王懷庭

被告 胡榮燦

訴訟代理人 曾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主張兩造間有使用借貸關係,及依據民法第796條、第796-1條等規定拒絕拆除占用之地上物等抗辯,原告漏未表示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民國112年8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行參閱被告之答辯狀,於112年7月25日前提出意見狀(繕本自行寄送被告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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