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90號
原告 胡桂端
訴訟代理人 王懷庭
被告 胡榮燦
訴訟代理人 曾瀅 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主張兩造間有使用借貸關係,及依據民法第796條、第796-1條等規定拒絕拆除占用之地上物等抗辯,原告漏未表示意見,應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民國112年8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自行參閱被告之答辯狀,於112年7月25日前提出意見狀(繕本自行寄送被告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