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269號

上訴人翁 張愛珠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謝佳芳

被上訴人 郭碧惠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等(含拆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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