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長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賢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68,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1,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其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