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得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9,4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