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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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得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9,4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7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