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十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