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徐養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伍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㈠貳拾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10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叁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自104年8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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