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禹銍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補正起訴狀後附之原證1至原證6之證物暨繕本到院,俾便本院送達被告。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係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請陳報涉訟標的金額。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如該數額若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應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所定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若逾40萬元,則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將移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