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 詹清坤
詹柳梅雀 被告 詹榮勝
詹許招英 詹傑 有 詹宗益 詹德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50,0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出資額9,000,000元、現金10,050,000元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