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彩昀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零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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