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6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無線通通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一人訴訟丙○○代理人被告無線影音行動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上一人訴訟丙○○代理人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