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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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28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住臺北市○○區○○路○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方建 評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國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為陳國楨?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補 陳惠莉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