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5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豐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應補充「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漏載「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而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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