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8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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