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52號原告戊○○原告與被告間丙○○、丁○○、乙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
○○、丁○○、乙○○、己○○、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物省略)。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載明所主張之事實發生時間、地點、被告行為內容併應負給付責任之理由及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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