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吳瑞蓮 被告 莊婕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許品逸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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